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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状告微软“霸王条款” 历时8年终获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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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7 18:36: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历时8年,中国首例消费者起诉微软“霸王合同”案尘埃落定:北京高院终审判决确认协议中有四项属于“霸王条款”,微软败诉。7月7日下午,该案原告代理律师刘明向《第一财经日报》展示了北京高院判决书:微软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本源不予支持。。

  2006年7月6日,河南郑州的郭力购买了微软公司的Windows XP软件一套,回家安装时发现,使用该软件必须同意《许可协议》和《补充协议》的诸多限制性使用条件。郭力认为,协议中的28项条款显失公平,对消费者明显不利。

  比如,其中规定“无论用户由于任何原因而可能招致任何损失为此所获得的唯一补偿不超过为软件实际支付的金额或5美元两者中较高之款额”。

  对此微软公司认为,协议的各项条款主要是对原告获得的权利的明确,不存在免除被告微软公司责任、加重原告责任或者排除原告主要权利的内容。同时,目前软件业普遍采取了内容相差不大的许可协议,已经形成一种行业惯例。如果不同意该协议,用户可以选择退货。

  经过对协议中28项条款逐条审查,法院最终确认, 四项条款减轻或免除了微软公司应承担民事责任和法定义务,已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情形,应被确认为无效。

  涉案条款中第20条第一项和第27条约定,微软公司对涉案软件、OS组件及支持服务可能给用户造成的任何损害均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这实际上免除了被告微软公司因重大过失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属无效条款。

  涉案条款第20条第二项、第28条规定限制微软公司责任条款。法院认为,上述条款有可能减轻了微软公司应承担的责任,属于无效条款。

  涉案第26条第一项。该条款免除被告微软公司对“OS组件”和“支持服务”的瑕疵担保责任。法院认为,上述条款免除了被告微软公司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已构成《合同法》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情形。

  2011年6月,北京市一中院做出上述判决后,微软不服,当即提出上诉。2013年6月,北京高院做出终审判决:微软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持续8年,对于郭力而言,其实也牵连了太多精力。法院认定微软公司部分霸王条款无效,但是对郭力并没有直接的好处,他还负担了350元的诉讼费。“我打这场官司就是要唤起广大消费者的维权意识,要敢于回击霸王条款版。”

  对微软公司而言,一审二审负担了1150元的诉讼费,当然,它的诉讼成本和代价肯定远不止于此。法律人士分析,它应该修改其软件服务协议中的相关条款,不过,XP也已经到了退出历史舞台的时候了。



一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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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7 22:44:33 | 显示全部楼层
微软遇到较真的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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